一、動態測試時,凈化工程內的噪聲級不應超過70分貝A。
二、空態測試時,亂流凈化工程內的噪聲級不宜大于60分貝A;層流凈化工程內的噪聲級不應大于65分貝A。
注:
(1)由于技術經濟條件限制,或噪聲大于70分貝A對生產無影響時,噪聲級可適當放寬,但不宜大于75分貝A。
(2)上述噪聲級是指在室內每一個工作點人耳位置(人離開)的測量值。對于變動噪聲,則取相同位置處在一個正常工作日內的等效連續聲壓級。
a、凈化工程內的噪聲頻譜限制,應采用倍頻程聲太級;各頻帶聲壓級值不宜大于1的規定。
b、凈化工程的平、剖面布置,應考慮噪聲控制的要求,其圍護結構應有良好的隔聲性能,并宜使各部分隔聲量相接近。
c、凈化工程內的各種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。對于輻射噪聲超過潔凈室允許值的設備,應設置專用隔聲設施(如隔聲間、隔聲罩等)。
d、凈化工程內的凈化空氣調節系統噪聲超過允許值時,應采取隔聲、消聲、隔聲振等控制措施。除事故排風外,應對潔凈室內的排風系統進行減噪設計。
e、凈化空氣調節系統,根據室內噪聲級的要求,風管內風速宜按下列規定選用:
(1)總風管為6~10米/秒。
(2)無送、回風口的支風管為6~8米/秒。
(3)有送、回風口的大風管為3~6米/秒。
f、凈化工程內的噪聲控制設計必須考慮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要求,不得因控制噪聲而影響潔凈室的凈化條件。